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Connor okex交易平台 2023-01-05 277 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期货公司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北京期货公司,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本金合计人民币2,100万元和相关收益;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北京期货公司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下称“秦淮区法院”)送达的(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和(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三份《应诉通知书》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富国瑞天”)提出的《民事起诉书》北京期货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18,2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至实际支付之日北京期货公司,以人民币18,200,000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月收益2%计算,起算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北京期货公司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10月29日富国瑞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国瑞天”)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013576),委托管理资金1,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3.10.21-2014.10.20)合同第7条、第12条第四项均约定资产管理收益不低于月均2%北京期货公司。富国瑞天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金额如下:2014年1月29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1月30日转款600万元、2014年3月13日转款80万元;2014年3月14日富国瑞天的子公司吉人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人财富”)转款120万元,转款金额合计1,200万元。

展开全文

2014年6月20日,富国瑞天、吉人财富与被告签署了编号014607协议,委托被告管理资金2,000万,富国瑞天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8月1日、8月29日转款400万元,管理资金权益转由吉人财富享有北京期货公司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220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编号0140152),管理金额3,000万,220万元为该合同转款流水北京期货公司

吉人财富、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吉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了所受让的全部资产管理合同中份额,并作为0140152号合同原告委托管理投资款北京期货公司。据此,被告原天津营业部确认收到委托管理资金1,820万元。

合同签署后,被告支付收益,合同到期后进行续期并持续支付收益,直至2016年4月开始,被告不再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北京期货公司

(二)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北京期货公司,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北京期货公司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理收益北京期货公司。故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40),委托管理资金8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愿每月按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失。根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三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8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三)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秦淮区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产管理合同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收益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北京期货公司,合同约定月收益4%计算,自2016年4月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等北京期货公司

4、《民事起诉书》所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2014年自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受让的相关债权中被告一直严格履约,按期支付资产管理收益北京期货公司。故2016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编号HY-G20160435),委托管理资金200万元,管理期限十二个月(2016.4.11-2017.4.11)。合同第1条注明乙方自愿每月投照委托资金4%向甲方支付风险补偿金,任何风险均由己方承担并按约定补足甲方损失。根据该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分四次向被告指定账户合计转款委托投资管理资金200万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收益,并且未归还本金。

三、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北京期货公司

四、其北京期货公司他说明

上述案件系“马华林事件”引起的系列诉讼,有关“马华林事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月,原告再次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

北京期货公司

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北京期货公司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期货公司

。公司将积极应诉,寻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0号;

2、《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1号;

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0104民初16932号;

4、《民事起诉书》

北京期货公司

特此公告

北京期货公司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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