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比较与区分

Connor 欧易交易所app 2023-01-31 282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同时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内幕交易罪,一个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期货从业成绩。这两个罪名有联系,更有区别。

一、两个罪名的刑法定义

内幕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期货从业成绩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期货从业成绩

二、如何区分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根据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期货从业成绩。有三个要点:

1、涉及发行人的信息期货从业成绩,这是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的关键区分点;

2、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期货从业成绩,即,“重大性”;

3、尚未公开的信息期货从业成绩

未公开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期货从业成绩。这些信息不涉及具体的证券发行人,这是未公开信息的基本界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当时光大证券的相关责任人是按内幕信息追究的行政责任;严格说来,“乌龙指”事件信息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发行人,不能认为是内幕信息,而应该是未公开信息。那么,哪些是未公开信息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期货从业成绩,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期货从业成绩

当然,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一样,也具有“重大性”和“尚未公开”的特性,区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应紧紧把握是否为涉及发行人的信息,涉及的就是内幕信息,否则,就不是期货从业成绩

三、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差异较大

内幕交易罪涉及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人;前者一般是发行人内部的人员或与发行人有关的人员,后者则要宽泛的多,任何人只要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都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期货从业成绩

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是证券、期货、金融从业人员或行业协会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即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期货从业成绩

两者相比较,内幕交易罪涉及主体宽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体主要是证券、期货、金融行业从业或监管、服务人员期货从业成绩

就定罪量刑来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内幕交易罪的定罪量刑期货从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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