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标准、案例判刑?看专业律师如何成功无罪辩护!

Connor okex交易平台 2023-02-02 293 0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一、上市公司老板的难言之隐

在他人眼里,许印海(化名)可是身价几十亿的上市公司的幕后老板,可谓风光无限期货交易制度。但即便拥有羡煞旁人的身份和地位,许老板也有难以启齿的普通人没有的苦恼——其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被列为了犯罪嫌疑人。

要知道,本案是公安部将犯罪线索移交至某省级公安,并指定其管辖的,来头可不小期货交易制度

许印海被拘留30天之后,就被取保候审了,但这毕竟只是“暂时自由”期货交易制度。他虽然第一时间就为自己聘请了辩护律师。但由于股票类、证券类案件的专业性非常强,可能辩护力量也有限,案件很快陷入了僵局,始终没有积极的进展。自救心切的许老板经多方位打听,许印海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领域的专业性后,再加上我所张智勇主任曾成功代理了一件省部级领导的证券类犯罪案件,后信任选择了委托。

二、案件简介

原案情非常复杂期货交易制度,笔者尽量简化描述: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部分

许印海贷款了20亿,收购了卡天上市公司(化名)20%股权期货交易制度。收购的同时,许印海又将全部股权质押给了贷款方,约定采取“盯市制度”,设置了追保平仓措施。

但是,卡天公司的股价始终低于质押平仓线期货交易制度。为避免所持股权被平仓,许印海安排了曹亮(化名)等人进行“市值管理”,制定了两个计划:一是补充质押金,以降低质押平仓线;二是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以拉抬股价。

天有不测风云,由于许印海后续资金中断,根本无法完成“市值管理”的既定目标期货交易制度。为了达到不被强行平仓的目的,许印海决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发布停牌公告。

起诉意见书认定:在停牌期间,卡天公司的股价偏离度约为30%期货交易制度

(二)“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部分

起诉意见书认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权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权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期货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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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许印海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披露卡天公司拟出售核心业务的信息期货交易制度

三、汇聚集体力量

十多年前,智豪所张智勇主任开创的“集体讨论制度”,也对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起到了丰富、完善作用期货交易制度。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有百余名对刑事辩护饱含激情的资深律师,其中不乏也有公诉人出身,也有法院离职。每周例行的集体讨论不仅可以让全所律师精英们汇聚一堂,并肩战斗,以突破单个律师的思维局限;还可以让不同的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公诉机关和一审法官的角度换位思考。这样来回拉练几遍,能尽可能地做到知己知彼,提前发现薄弱之处并与之强化。

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和对法律规定的研究期货交易制度,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了以下意见(节选):

1、本案达不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期货交易制度。因本案的案发时间为2019年7月1日之前,应该适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而非《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以,即便依据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许印海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关问题认定意见的函》,涉案行为仅属于《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范畴,但该行为尚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30以上”的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期货交易制度。故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许印海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许印海捏造了虚假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期货交易制度。卡天公司申请停牌后,委托了会计事务所和投行进行了尽职调查。至于后来没有成功收购重大资产的原因是交易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权证存在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要求。基于此,卡天公司的收购才未成行,许印海并未捏造了虚假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3、通过停牌的方式锁定股价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期货交易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相关方存在滥用停牌的行为,仅属于违规行为,会被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如果非要构成本罪,除了“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牟取相关利益的”还必须满足“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达到了该情形。所以,由证券交易所对许印海作出纪律处分即可,不能上升为刑事犯罪。

四、靴子落地期货交易制度,成功无罪不起诉

在耗费不小精力之后,检察院最终对许印海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期货交易制度。许印海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并对智豪律师团队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与此同时,卡天公司也如实发布了本案不起诉的公告期货交易制度

五、尾言

一方面,我们为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法治力量,另一方面,在专业性非常高的证券类犯罪案件中,律师如何真正的有效辩护,而不是走走过场的形式辩护,这不仅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责任所在期货交易制度

我们智豪团队坚信,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标准期货交易制度。也坚信,让每一个当事人罪当其罚、免于蒙冤,是我们要不断努力所要到达的正义殿堂。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四连冠)等殊荣期货交易制度

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期货交易制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期货交易制度,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期货交易制度,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制度,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期货交易制度,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期货交易制度,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期货交易制度,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期货交易制度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期货交易制度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制度,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期货交易制度,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期货交易制度,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期货交易制度,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期货交易制度,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期货交易制度,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期货交易制度,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期货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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